释义 |
法律分析: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有: 1、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立即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吊销营业执照。 强制解散公司的目的是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