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二、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各县车管分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五、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