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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与中止诉讼的关系
释义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其专利权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人民法院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再次进行审查;同样,经过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法律稳定性也是足够的。对于侵犯稳定性高的专利权的案件不中止诉讼,既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侵权人利用中止诉讼制度拖延诉讼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留意该条“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表述,可以理解为特殊情形的兜底规定,但是,原则上对以上情形法院是不中止诉讼的。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专利司法实践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往往成为被告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是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十分严格的规定的一项内容,此时我们是需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的,保护自己的专利的合法权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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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