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 |
释义 | 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一般是两类,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的罪名,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一、刑事和解哪些适用范围 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二、通过检察院的案件可以私了吗 案件到检察院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私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的和解生效吗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受害人只可以针对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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