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断的士官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以及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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