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5、交付被征用土地。 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所需材料 1、《用地指标通知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5、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二、国家征地在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