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征用流程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首先要在被征收当地公示,通过文字的形式让当地居民和组织都明确被征用的面积、用途等详细信息以及赔偿方案和解决办法等。其次要详细收集采纳被征收地居民的态度和意见,并妥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然后就是实地的调研,整合规范的勘察文件,根据我国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然后公布解决方案。 一、政府征地拆迁如何走法律程序 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后,制定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进行征收调查,实施土地征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一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土地征收]什么是“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在征收土地中有什么作用? “四方案”: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土地征收]什么是“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在征收土地中有什么作用?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土地征收]什么是“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在征收土地中有什么作用? 3、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4、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还应该注意的是,以下几类土地如遇征收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张贴公告,这便是拆迁户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 三、农村征地的划分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的流程有:1、征地报批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要制作《征地告知书》,将计划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和范围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及农户;并进行征地调查确认:函告征地情况;听证告知;组织征地听证。2、征地的报批材料组卷,按照要求逐级进行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3、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当天开始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区域张贴《征收土地公告》;村集体及农民携带土地权属书等相关资料办理征地补偿的登记手续。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当天开始的45日内,以被征地的村集体为单位制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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