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情况下可以重新评标: 1、评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3、评委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4、经评委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