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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释义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
    6、鞭炮、焰火;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优惠,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别消费税,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综上所述,消费税法,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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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