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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怎么提高?有什么办法吗?
释义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江苏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怎么提高
    1、一至四类地区最低标准提高30%从江苏省国土厅获悉,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江苏省日前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至四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提高30%左右。其中,耕地林地统一作价,水利交通项目征地补偿也同地同价,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利益。
    2、据介绍,江苏省根据2004年到2009年全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
    3、江苏同时还对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也作了重大调整,不再划分农用地类别,对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也相应不再区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类别。以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在农地补偿方面水利项目用地低于交通项目,有些地方同为一个村的耕地,南水北调建设和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就存在不小的价格差。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次调整不论何种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补偿都按照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统一执行。如果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高于江苏省,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4、此外,江苏还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标准,目前部分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高于此次执行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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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