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疫苗互惠国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现在占世界人口16%的富裕国家拥有了全球60%的疫苗,几个发达国家订购的疫苗数量,是其自己国家人口的2-3倍,而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现在无力或者没有渠道获得西方的疫苗。疫苗是抗击病毒的利器,也是拯救生命的希望,它是应当服务于全世界、造福全人类的。中方率先承诺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努力提高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中国已经加入了世卫组织新冠疫苗实施计划,明确承诺首批提供1000万剂疫苗用于发展中国家急需。我们目前也正在向80个国家和三个国际组织提供疫苗援助,同时向40多个国家出口疫苗,从10多个国家开展疫苗的研发和生产合作。我们还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向各国维和人员捐赠疫苗,我们也愿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向准备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们提供疫苗,我们希望中国的这些真诚的努力,能够为世界团结合作抗击疫情,提供更多的信心和希望。目前全球已经有多款疫苗上市,我们反对疫苗民族主义制造免疫鸿沟的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也呼吁所有具备能力的国家都能够尽力向有需要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疫苗,让各国人民都能够用得起用得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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