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电动车新政策 |
释义 | 长沙市电动车新政策: 1.销售的电动车设计形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反之则不能在本市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这类都不符合新国标标准。 2.鼓励商家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或电动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等方式进行回收处理报废电动车。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 3.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购车起30日内向公安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号牌和行驶证。 4.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车,后座只能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上路必须携带行驶证,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此外电动车应在指定停放区域停放和充电,不能搬上电梯。 长沙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标准: 1.超速行驶的,时速超过15公里以上未达25公里的,处警告;时速超过25公里以上未达35公里的,处罚款20元;时速超过35公里以上的,处罚款50元; 2.未悬挂合法有效号牌的,处罚款50元; 3.未按规定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的,处罚款20元; 4.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未戴头盔的处罚款20元,乘坐人未戴头盔的处罚款10元; 5.饮酒后驾驶的,经检测成立的,处罚款40元; 6.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经检验成立的,处罚款50元; 7.驶入禁止通行区域,包括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的,处罚款20元; 8.驾驶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处罚款20元; 9.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款50元; 10.违规载人,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处罚款50元;搭载2人及以上乘车人员的,罚款50元;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款20元; 11.有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处扣留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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