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在还有合同法吗 |
释义 | 2022年合同法已失去效力。具体情况如下: 1、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该法就立即废止了,因合同事项发生纠纷的,就不再适用该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人民法院对合同事项进行审理的,也必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一切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主; 2、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该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完善了合同制度;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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