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非财产的拥有者却得到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力。(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在现代很多的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得到优先保障权益,同时属于国有股的股东与非国有权的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益。(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我国的企业公司虽然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却没有改变,还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不能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与党委监督相结合;(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