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同级检察院就可以抗诉,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申诉 ;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 刑事申诉 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三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 一审 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 二审程序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