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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
释义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如何申请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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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