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必须手续,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需要原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人员减少表,离职员工凭此材料和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去社保局开具保险转移单及打印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单)。这是办理社保转移时使用的其中一项材料。保险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转移。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