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委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审核。 法律依据: 《青岛市农业委员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是指农委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和结案的内部监督制约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