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骚扰报警无用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进行举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电话一直骚扰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事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中还涉及到勒索,还应负法律责任。虽然说对于某一个被害人的来说,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但是多个被害人的金额加在一起,超过法律标准就会构成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标准仍然是可以追究他的犯罪行为的。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 1、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隐私权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按我们平常来理解就是普通的有生命的个人,而不包括法人在内。隐私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保持的心情愉悦、维护一个人最起码的自尊,而且,隐私权也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针对拥有这个权利的人自身人格上拥有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可以为拥有隐私权的人的自身的人格带来正面的权益和利益。 2、人格权拥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它是不涉及到财产性的,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那么它的秘密肯定是与它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是作为企业的一种财产而存在。 3、同时,一旦隐私权受到了他人的侵犯,那么会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人格上的伤害,会让他们感觉内心十分不安,而不同的是,如果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了侵犯,那么这会对会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作为法人虽然也是有秘密的,但它的这个秘密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这是要用另外一个法律,即《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 4、从思维逻辑上来分析,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那么他就不应该拥有隐私权了,但是我国法律在对于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是会继续给予保护的,生前所产生的依法被保护的秘密是还受法律保护的。 二、短信轰炸是属于什么罪 短信轰炸存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拨打110进行报案,并保存好所有通话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虽然发短信是个人自由,但是频频给他人发送骚扰信息,已涉嫌违法。举报骚扰电话号码。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工信部举报骚扰电话,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中“城市服务”和“举报网络不良信息”进行举报。 三、绑架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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