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项优惠政策,并非有1.5%这个征收率;其实还是适用5%,只是减按1.5%征收。从公式来看更明显: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一、经济适用房赠与给子女费用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赠与子女费用具体如下:1、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首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用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印花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通过赠与、买卖、析产三种形式。 二、工程预收账款需要交税吗 预收的工程款需要全额交纳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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