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开放免费公园,不能因为开放、免费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放性、公益性、免费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场所,但因其是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应对此负责。由于公益性开放免费公园,不同于营利性的收费公园,公园与游客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合同履行责任。管理者一般只承担自身环境及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公园采取了安全措施,设置了警示标志,可以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孩子的家长可以找公园的管理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