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类的非法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类的非法侵权,还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权、人类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方实施。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必要的,即使其他方法可以避免非法侵权,也允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避险别无选择。行为限制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大于非法侵权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主体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的权利;紧急避险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