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属于隐匿财产?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隐匿财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隐匿财产的后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若是婚姻纠纷,有关离婚时隐匿或转移财产,离婚时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4.结婚前,运用诸如“贷款不便”等借口,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却矢口否认。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6.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7.隐匿自己的股票代码或资金号等信息,或者将股票套现,转移隐匿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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