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新设立企业同时申报区内多个经营场所的,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并按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增加副本。二、已经按照商事登记制度要求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申报增设经营场所应提交:1、企业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具体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并按照经营场所数增加副本);2、股东签署的关于增设经营场所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同一行政区内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