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被拐儿童受罚的背景 |
释义 |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新规定的出台目的是严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制裁力度已相当严厉,问题在于对买方的打击不力。按照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指出修改后处罚力度还是偏轻,买方市场依然难以抑制。 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6月24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掉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一审到二审的修改,显著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这将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二、从买方市场截断拐卖儿童犯罪 收买者大多将被拐儿童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通常情况下不会虐待儿童,也不敢阻碍解救儿童。如果不予以处罚,他们认识不到收买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难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page] 三、历来司法实践要求加重收买儿童处罚 从拐卖儿童的司法实践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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