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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宗局局长有实权吗
释义
    民宗局局长有实权
    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拟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民宗局就是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的简称,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民族宗教外事和侨务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教育宣传工作;同时,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民宗局活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九)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办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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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