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或者继母尽了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他们之间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成年后的继子女也要对继父母发行赡养义务。 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生父母一样,养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后的养子女应履行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 1、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成年子妇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4、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成年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5、成年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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