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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合同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释义
    自然人签订居间合同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明确规定居间人资格,只有经批准的法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以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限制居间人资格,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只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自然人不能签订居间合同,只要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而且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得到确认,就可以签订居间合同。
    自然人能否成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在理论界一直争议很大。主要观点有二种:一种是认为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只能经批准可以从事居间服务的法人才能准许从事这项活动,以便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另一种则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将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二、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确认双方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关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对居间人资格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任何公民、法人从事居间活动。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并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其特征包括合同标的为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非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居间人只有在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且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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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