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宪法特征如下: 1、规范的根本性,宪法的规范的内容是国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内容; 2、规范的最高性,宪法的效力是高于普通法的,是国家机关等的行为准则;普通法都是基于宪法制作,是宪法的具体化、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改动是关乎国家的大事。 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宪法修改的方式如下: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既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在我国,宪法的无形修改主要表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发展,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了的情况,而宪法的有关条文却还并无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