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户口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保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辖区的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材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