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秘密等级划分 |
释义 | (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比如配方、生产工艺、图纸等,一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一类商业秘密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比如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与技巧,招投标等,它们的泄漏会使企业大伤元气。 (3)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除以上两类外的商业秘密的情报资料,都可归入这一类。 一、法律缺失致商业秘密侵权泛滥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确保自己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并不容乐观。 在业界看来,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尚未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更未及时建立有效保护机制。盛大网络法务部经理林华博士认为,从企业角度来讲,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主要存在几方面原因:首先,企业有时在对一项技术进行保护时,并不确定到底是该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还是用专利来保护,实际上有很多技术并不适合用专利来保护;其次,商业秘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之下,而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于是不正当竞争由此增加;另外,人员流动非常频繁,预计近七成商业秘密纠纷跟人员流动相关。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里最难审理的一类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朱丹庭长表示,商业秘密本身不像专利、版权和商标,它们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而商业秘密的范围界限往往并不清晰。此外,根据现行《刑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只有在产生重大损害比如50万元以上才能入刑,这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不利。 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较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类案件常常面临举证难、立案难、保护难的尴尬局面。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的一大法宝,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拥有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窃取者搞垮。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加之市场竞争激烈残酷,人们法律意识不强,造成当前社会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严重,这些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商业秘密。作案人员多数为单位内部职工,也有可能是外部人员,作案手段因而大多表现为顺手牵羊。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薪)或其它利益(如女色)为诱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益人的权益。披露人不一定出于谋利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商业秘密以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的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时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违背其根据合同或职责所应履行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业务,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作案者主要有: A、因工作关系需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等。 B、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供应商、代理商、协作厂家等。 C、付出使用费后取得商业秘密的使用权的受让人。 D、依法履行职责时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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