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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自述一般怎么说
释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一、威胁罪的构成前提有什么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威胁罪这一罪名,若存在威胁的行为,可能会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一、《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威胁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犯罪分子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恐吓的行为,是可以按照上述寻衅滋事的行为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威胁恐吓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还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从严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借条与收据的差异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3、诉讼时效不同。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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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