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质权可以转让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最高额质权,一方面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最高额质权如何确定 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为发生一定事由而归于特定,或者最高额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现象。一般而言,最高额质权因以下五种原因的发生而确定: 1、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在设定最高额质权担保时约定有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的,表明当事人有事先安排最高额质权确定的意思,其意思应当受到尊重。故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2、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有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的。设定最高额质权的质押合同未约定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可以意思表示请求确定最高额质权。 3、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不再发生的。不论原因如何,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有不再发生的可能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4、质权人行使质权或者质押标的被查封的。最高额质权人因为法定的事由而行使质权的,或者最高额质权的标的因为其他担保权人或债权人行使权利而请求法院扣押的,最高额质权应当予以确定,以便利最高额质权人实现其担保利益。 5、债务人或者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负担的所有债务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予以算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存在行使最高额质权的基础;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质权担保的标的物)应当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而质权人的权利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亦有行使的必要。 二、最高额质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最高额质权与主债权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最高额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 3、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有预定的最高限额。 5、最高额质权的担保对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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