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合伙人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
释义 | 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无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了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应办理质押登记,未能进行登记,则质权未设立,不具有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对外担保都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确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且未被合伙企业追认的,该担保行为无效。 企业变更名称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公司财产份额出质吗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风险提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有限合伙人的经营能力、信用等个人情况,而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但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进行限制。 其他合伙人都有哪些权利,合伙人受伤其他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检查权。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4、退伙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邮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邮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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