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需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院长签字,就地调阅。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不予调阅。医疗机构有权保存和管理病案,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