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允许特定人员监外执行 |
释义 | 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公安机关负责通知人民法院收监或释放。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下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 1、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况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 1、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结语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监外执行的机关包括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原所在单位,并由执行机关严格管理监督罪犯。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应及时收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应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对于刑期届满的罪犯,应办理释放手续。如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去世,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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