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一、被国家征收了的土地还能私自使用吗 被国家征收了的土地是否还能私自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征用的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那村民集体是权利主张的主体,召集村民大会即可主张权利。征收后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不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如果征收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就应该是国家,国家有征收土地的单位来主张权利,比如交通局或其下属单位,向权利主体或其上级可以反映。 二、房屋产权有什么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以下四种: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 三、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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