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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实际所有人与实际光船承租人有什么关联呢?
释义
    这里船舶实际所有人是指虽然不是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但实际上却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实际所有人是不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以实际所有人为债务人的特定海事请求权,是否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在我国司法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所有人也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优先权人可以向其主张优先受偿权。他不能以船舶的登记证书记载的不是他为由,而否认其船舶所有人的地位。其理由是,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应当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对抗”是指当以他为被告时,他不能以自己未被登记为所有人为由,行使否认自己为船舶所有人的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所有人的确定只能依据船舶登记证书,因为船舶登记证书是依法取得并从法律上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如果承认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法律规定的“船舶的所有人”,势必造成所有权归属的冲突。只有在船舶未进行任何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才能以实际买船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海事法院院长会议纪要》(2001年7月20日宁波)即持此观点。该纪要指出,“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在国际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有些情况下它仅指船舶登记册上登记为船舶优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如《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但在有些情况下,它既包括登记为船舶所有人,也包括实际船舶所有人,但实际所有人仅在船舶没有其他所有权登记时,才能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视为法律上的船舶所有人,如《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舶的人。”还有的国际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既包括海运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也包括船舶的经营人、管理人,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高法院为了统一全国海事法院的认识,于2001年7月在宁波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最后形成会议纪要,即2001年7月20日《全国海事法院院长会议纪要》。该纪要基本采用了《1969年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观点。该纪要在海事审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时,应当以此为参考依据,不能轻易地把船舶的购买人认定为“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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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