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
释义 |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具体职能如下: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纂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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