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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所需材料如何供应
释义
    一、加工承揽合同所需材料如何供应
    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
    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
    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
    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4、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别标准,但若意思不明,则以材料由谁提供为判断标准。
    二、合同分类有哪些
    合同分类如下:
    1、法定分类。我国民法典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15种在民法典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主要有如下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6)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流程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
    3、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自各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四、签合同需要的资料如下:
    1、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合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合同文本、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签字笔等。
    总而言之,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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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