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具体应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具体应用的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用于法律实施期间。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中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3、对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处理,但适用新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4、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没有错误的,不再变更《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当时法律认为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