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违反与银行的约定,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2.触犯信用卡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3.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他人使用信用卡做了其他事情,持卡人可能会或多或少受到牵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情形下,即便是持卡人毫不知情,也需承担连带责任。5.在同一家银行开设新的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