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做养老院手续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举办养老院通常要准备下列的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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