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多为投保人故意所为 |
释义 |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似,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债务的履行,并以债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为保险事故。不同的是,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投保的是保证保险,债权人投保的是信用保险。在债权人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对保险标的即债务的履行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受投保人即债权人的影响。这种保险的保险事故属于客观存在的、不确定的风险,是标准的保险合同。其实质上是债权人以支付保费为代价,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债务人死亡、重伤等情况外,大多是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保险事故就不会发生。在我国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是: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 3、被保险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 4、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目标的风险增加的; 6、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