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