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差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 合同 的差异在于: 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付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将来客观的确定的事实; 2.前者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后者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有哪些规则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规则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