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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典当行经营范围
释义
    典当行经营范围如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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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8: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