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典当行经营范围如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