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税费 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3%;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