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钱包丢失后不归还是否犯法? |
释义 | 捡到他人财物后应归还,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根据《民法典》和《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财物属于失主,失主有权追偿。若恶意占有或拒不退还大额财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以更严厉的刑罚。中国传统美德鼓励拾金不昧,捡到财物应等待失主或送至相关机构,若失主未出现应立即归还。 法律分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捡到别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就应该及时送到有关部门或者等待失主来寻找遗失物;过低的钱财在遗失后也不会有失主找上门,所以也不用过于担心。但无论是大额财物还是小额钱财,这些都算不当得利。如果失主来追要遗失物,作为我们拾到财物一方,还是将财物归还给对方比较好。现在来看看法律上对于捡到财物不归还会负那些刑事责任吧。捡到钱包不还犯法吗《民法典》(2021.1.1生效)122条规定:公民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得到的钱财财物,都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而导致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拾取到他人钱财物品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利追偿。钱财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侵占罪。恶意占有遗失物或者将别人代理保存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并且拒不退还,必要时承担刑事责任。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上述提到了【不当得利】和【侵占罪】,下面说说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属于自诉案,需要失主提出诉讼并且提供证据。如果捡钱人及时归还了,失主放弃追究责任,那么捡钱人不用被处罚。中国传统美德一直在弘扬拾金不昧,路不拾遗这些典范。不要因为贪便宜心里而要吃官司纠纷。捡到财物后等待失主然后归还,等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可以送往派出所或者银行机构。等到失主的情况下,应该立即归还。 结语 捡到他人财物,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归还给失主,这是我们应尽的道德义务。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是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财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而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拒不退还的行为,根据数额大小的不同,将会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因此,捡到财物后,应立即归还给失主或交给相关部门。我们应秉持中国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路不拾遗,避免因贪图便宜而卷入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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