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